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湾区很多华人上市经纪,其实念错了经!

6 天前 2456 0

“我是卖家的中介,收了卖家的佣金,就该帮卖家卖最高价。这就是我的工作,我觉得自己做得没错。” 这是最常见的说辞,其实,是大有问题的。

在深入讨论之前,我们对比一下西人上市经纪(listing agent, 以下称LA)和华人LA的差别:

西人LA,相当一部分,在一轮竞价之后,就宣布来谁是最后的胜利者,或者真要counter的话,只ounter one bidder’s offer; 华人LA很少在一轮竞价之后就宣布结束的,有两轮的,已经算是人品好的了;而且在第二、第三轮时并不直接真正counter, 只是群发通知给几位位置靠前的竞争者。至于个别名满湾区的华人top agent,即使到了最后一轮,还依然让自己的帮手(sub-agents, or co-op agents)四处拉人:来来来,再加一万,这大房子就是你的了。

这里有个细节必须指出,为什么华人LA不直接counter呢?因为在有几个counter的情况下,局面会失控的,会出现两个甚至更多个竞价者声称自己赢得了合同。

好吧,来说说为什么是念错了经。

最主要的理由是,相对于卖主利益而言,出价最高的未见得是最好的offer,因为还有合同履行的风险。一般的情形是,高首付的出价偏低,全现的更低,脱颖而出的往往不是财务稳健的竞争者。我见过拿VA贷款的,在几十万的房子上,足足比第二名多出了5万。近日股市大跌,那些捡最高价进合同的LA们,恐怕最后会连累卖主, 让他们不能顺利地实现他们自己的房屋出售计划。有人要说了,先收3%的Earnest Money Deposit, 再卖不好吗?或许吧,不过,卖家毕竟要重新来过,且不说将来售价如何,时间成本和受挫的售后生活计划也是代价啊。

其次是,卖最高价并不是LA肩负的fiduciary duties的一部分。经纪人只不过是交易的facilitators, 一个花千把块钱拿下执照的工具人而已,并不能左右市场,LA在跟卖主订立上市协议(listing agreement)时,不会、也不可能向卖主保证能卖出小区最高价的。fiduciary duties只能要求LA将房子卖到合理的市场价。既然没有这么一项要求,何以一些华人LA要主张那是自己的fiduciary duties的一部分呢?只能理解为LA在为自己的所谓的商誉在努力,是冲着将来的售房者树立一个让我卖、卖价就好看的人设而已。

第三,LA不可以在一个房子投入无尽止的时间和精力,这也是跟经纪人自身利益相违背的。在收到数个offer的情况下,挑一个好,既能满足卖主的利益,也能满足自身的利益,并无违和。

自然,我也理解有些上市经纪表现出来像是在孜孜以求追求最高价的,本质上是源于卖主的压力,卖主贪心,只好如此了;但另外一面,湾区的房价高企,众多潜在的购房者望而却步,作为交易多角关系中的一造,经纪人实在不能、也没有必要主动地推波助澜。我的一位年轻的客户,月前给我写到:“现在头晕耳鸣,总感觉为了买房子就要很着急的决定,纠结的已经失眠好几天了。就感觉有点太push自己了。”  市场已经把年轻人挤成这样了,真想劝一下华人LA们,得饶人时且饶人。

顺便提一嘴,为何西人LA不搞多轮竞价呢?因为,从我代理过的一个西人客户的角度来看,西人客户觉得多轮竞价就是a dirty game, 因为他们起初出的就已经是他们的best offer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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